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积极履行义务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女,1988年2月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男,1977年3月1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女,1979年11月2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5月17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小区xx单元的房屋以372万元的总价卖给原告。2015年8月5日晚,原告与两被告就房屋交易的细节问题进行沟通,被告要求原告再行支付房款32万元,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就不会配合办理过户。当晚,原告按照两被告的要求与其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于8月7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0万元,被告收到该款项后与原告去国土部门办理房产过户递件手续。xx银行在房产过户后,于2015年8月及时向两被告发放了首期款和原告的贷款357万元。原告向两位被告支付的总款项为382万元,而双方约定房屋交易总价为37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多收取的10万元,但被告却以"2015年8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约定将购房总价款增加至404万元"为由,不但拒绝退款,反而要求原告继续向其支付22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撤销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
2、两被告向原告退回2015年8月7日支付的100000元,并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从原告起诉之日开始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完全退款之日);
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贷款承诺书、补充《协议》、汇款凭证等为证。
被告反诉称:2015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xx地产店签订合同时,原告口头承诺于2015年6月份交付房屋首款,但至2015年8月份原告仍未支付房屋收款,导致两被告错失了购买深圳市新房的良机。2015年8月5日中午,两被告与原告就房屋交易事项及迟交首款的补偿问题进行了沟通,被告提出在原房价372万元的基础上增加32万时,原告非常同意,并没有还价,仅向被告提出分期支付32万元,并且亲笔起草《补充协议》。原告起草完毕后,被告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按指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于是原告在签订《补充协议》的第三条即2015年8月7日向被告支付增加房款32万元中的第一笔房款10万元整人。原告履行了《补充协议》的部分内容,但剩余22万元房款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22万元整人民币;2.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为证。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2日前向被告张某、王某支付购房款11万元;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就本案权利义务完全结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反诉受理费2300元(两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王某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相反,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向两被告支付剩余的房款22万元。最后,双方当事人在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242档案编写】